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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s挥发性有机物编年史
VOCs挥发性有机物编年史

挥发性有机物VOCs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),从字面意义上来看,这类物质是具有“挥发性”的有机化学物质。挥发性,是一种物理性质,可通过“饱和蒸气压”或“沸点”来判断;VOCs是活性物质,具有反应性,是一种化学性质,它能发生光化学反应。
 
简言之,VOCs是具有物理挥发性、化学反应性的一类有机物。
 
我们具体来看一看各国对VOCs定义,从美国开始说起,因为他是世界上最早开始立法管控VOCs的国家。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对VOCs的认识不断深入,小E深刻地体会到,VOCs的定义不仅仅是一个概念那么简单,而更多的是告诉我们应该从哪个方向入手?控制哪些VOCs?怎么控制VOCs?才能获得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效果。
 
国外关于VOCs的定义
 
美国VOCs的定义经历了前VOCs阶段、挥发性定义阶段和反应性确认阶段;国际组织、欧盟、德国、日本等发达国家VOCs定义以挥发性为主。
 
美国1970年发布的《固定源排放的碳氢化合物和有机溶剂的控制技术》(AP68)未使用VOCs这一名词,使用了“碳氢化合物和有机溶剂”;
 
至20世纪70年代末,美国EPA《污染物控制技术指南》(CTG)系列,首次提出了VOCs的定义为除CO、CO2、H2CO3、金属碳化物、金属碳酸盐、碳酸铵之外,标准状态下蒸汽压大于0.1mmHg(1mmHg=0.133kPa)的碳化合物;
 
1987年,美国EPA《新的臭氧和CO政策提案》,提供了一个不包含蒸气压限值的VOCs的模型定义,该定义为任何参与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,但不包含甲烷、乙烷等11种化合物;
 
1989年,WHO将VOCs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~260°C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;
 
1992年,美国EPA将 VOCs定义编入法典,指除CO、CO2、H2CO3、金属碳化物、金属碳酸盐、碳酸铵之外,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;
 
1998年,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较为笼统,ISO 4618/1-1998定义VOCs为在常温常压下,任何能自然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/或固体;
 
1999年,欧盟VOCs指令1999/13/EC:VOCs指在293.15K温度下,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.01kPa的任何的有机化合物;
 
2000年,德国DIN55649-2000标准(同ISO):VOCs指在常温常压下,任何能自然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/或固体,一般都视为可挥发性有机物化合物;
 
2001年,欧盟国家排放总量指令 2001/81/EC:VOCs指人类活动排放的、能在日照作用下与NOx反应生成光化学氧化剂的全部有机化合物,甲烷除外;
 
2004年,欧盟Directive2004/42/EC :VOCs指在标准压力101.3kPa下初沸点小于或等于250°C的全部有机化合物;
 
2004年,日本大气污染防止法:VOCs指排放或扩散到大气中的任何气态有机物(政令规定的不会导致悬浮颗粒物和氧化剂生成的物质除外);
 
2010年,欧盟工业排放指令2010/75/EU :VOCs指在293.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.01kPa,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。
 
(注:上文加粗文字为反应性定义的标准;其中,日本国家定义以挥发性定义为主,但基于VOCs的反应性排除了一些物质)。